固定資產處置的增值稅適用稅率
- 2017-04-09 09:54:00
- admin 原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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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:凡是取得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,處置時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
1、非不動產,可按照3%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,并可開具3%的增值稅專票或者普通發票;
2、非不動產,可按照3%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,減按2%繳納增值稅,但只能開具3%的增值稅普通發票;
3、不動產按照5%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,可開具5%的增值稅專票或者普通發票;
二:凡是取得時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,企業無論是否抵扣,處置時均須按照一般計稅方式選用適用稅率計稅,可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專票或者普票。
三:凡是取得時原本允許抵扣進項稅額,但因為使用用途的原因,不允許抵扣的,企業在處置時,可以根據實際情況,進行相應的調整,從而選擇合適的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,并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普票。
1、因為使用用途,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,處置時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;
2、因為使用用途,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,處置前可以先改變其用途,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算原則,將原本轉出的進項稅額按照比例轉入抵扣,處置時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并開具相應的專票或者普票。
案例解讀
案例:某企業2017年3月購進不動產一處,價值210萬,專用于職工住宿,取得了5%的增值稅專用票。因為該不動產專用于職工福利使用,不得抵扣進項稅額,因此企業財務人員入賬時,作以下賬務處理:
計入固定資產:
借:固定資產 - 房屋 - 職工宿舍 200萬
應交稅費 - 應交增值稅 - 進項稅額 10萬
貸:銀行存款 210萬
進項稅額轉出:
借:固定資產 - 房屋 - 職工宿舍 10萬
貸:應交稅費 - 應交增值稅 - 進項稅額轉出 10萬
處置時:
1、購買方可以接受5%的發票,企業可以直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,選擇5%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,并開具5%的普票或者專票;
2、購買方只能接受11%的專票,企業可以在出售前,改變該不動產使用性質,調整為不專用于職工福利使用,然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(2016)15號公告第七條的規定,計算出可轉入抵扣的進項稅額,分兩次計入抵扣。同時根據該公告第八條的規定,在該不動產轉讓時,將記入待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入抵扣,按照11%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相應的發票。
3、企業購入不動產時,通過籌劃,將取得的不動產不專用于職工福利,直接將進項稅額調整為分兩年抵扣,在該不動產轉讓時,將記入待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入抵扣,按照11%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相應的發票。
需要注意的是,企業并不是一定要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才合適,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,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。